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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家住朝阳的李女士遇到了麻烦事。不久前,她的父母相继去世,李女士开始办理遗产继承事宜,然而就在过户父母的房产时,李女士遇到了阻碍。
原来李女士的父母一共生育了两个女儿,其中李女士的妹妹已在去年过世。而房产过户手续却卡壳在了已故妹妹的第三段婚姻上。虽然妹妹在之前3段婚姻里都没有诞育子女,但嫁给第三任丈夫时,丈夫已有一个儿子,也就成为了妹妹的继子。
那么,作为已故妹妹的继子,是否也就意味着可以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留下的房产呢?不一定,重点要看妹妹与继子是否已形成抚养关系,即继子女未满18岁并随继父母共同生活过,就认为已形成抚养关系,可以代位继承。反之,则无法代位继承。
当然,如果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,也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,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。